五部委聯合印發《人民警察警旗管理規定(試行)》
2020-12-02 11:45:30來源:法治日報 責任編輯:魯旭 (本文版權所有,未經授權,禁止轉載)
日前,公安部會同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、國家安全部、司法部,聯合印發了《人民警察警旗管理規定(試行)》。
《規定》明確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、公安部、國家安全部、司法部的政治工作部門是警旗管理的主管部門,負責警旗授予、請領、核發和宣傳教育等事項,警務裝備保障部門負責警旗制作、發放、回收處理等,警務督察部門負責監督警旗使用、保管等事項。
《規定》要求,使用警旗必須報經受旗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。任何組織和個人,未經批準不得制造、買賣、持有、使用警旗。對非法制造、買賣、持有、使用警旗的,或者在公共場合故意以損壞、涂劃、玷污、踐踏、焚燒等方式侮辱警旗的,依法予以處罰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對違反規定使用警旗的單位將責令限期改正并給予通報批評,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,情節嚴重的,將依法給予處分或者組織處理。